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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因隱藏Whois信息被告了,是真的冤枉還是另有隱情?
這一篇與我們上一篇對比起來相關的公司更大,但并沒有牽扯到“跨國”,不過案件也是有些復雜,小胖還是理一下,給大家看看。第一,當事人雙方和事件
①原告:阿魯克股份公司(ALUK S.A.)、阿魯克幕墻門窗系統(tǒng)(上海)有限公司。
②被告:阿里巴巴云計算(北京)有限公司。
③事件:阿魯克股份公司和阿魯克上海公司將阿里巴巴訴至法院,因為兩家公司認為因為阿里巴巴作為域名解析服務商沒有及時停止對侵害商標權網站的解析服務造成對原告的損害擴大,并拒絕披露域名注冊人信息。
④訴求:原告希望阿里巴巴立刻停止解析服務,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
第二,原告舉證及發(fā)言
①兩原告訴稱,阿魯克股份公司在第6類、第19類門窗等商品上享有G653037號“ALU-K”商標、在第19類商品上享有第13247224號“ALUK”商標的商標專用權。阿魯克上海公司經授權在中國使用上述商標;
②兩原告發(fā)現,域名為alukitaly.com、alukgroup.com以及alukbj.com的三個網站,在商品介紹中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阿魯克”“ALUK”標識,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故該三個網站存在侵犯原告商標權的行為;
③阿里巴巴公司為涉案三個網站域名提供注冊及解析服務;
④由于阿里巴巴公司為涉案三個網站域名提供了“隱私保護”服務,使得兩原告無法獲取上訴侵權網站注冊人的信息。且兩公司多次致函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為涉案三個域名提供解析服務,但是阿里巴巴公司均予以拒絕,并拒絕提供侵權網站的注冊人信息。
⑤因為第④點,原告認為阿里巴巴已經違反了《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訴至法院!
第三,被告舉證及答辯
①阿里巴巴公司依法不能在起訴前披露域名注冊人信息,但在訴訟中已經將掌握的涉案域名注冊人的全部信息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②域名解析服務商區(qū)別于一般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停止域名解析服務亦超出了前述法條規(guī)定的“必要措施”的范圍;
③即便法院最終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適用于域名解析服務商,權利人通知域名解析服務商實施“必要措施”的標準也應當更加嚴格;
④即便法院最終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適用于域名解析服務商,兩原告也應首先證明涉案網站的直接侵權行為存在,否則不能主張阿里巴巴公司構成幫助侵權。
第四,法院審理
①阿里巴巴公司作為域名解析服務商,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②在涉案三網站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未經審判或仲裁的情況下,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的投訴場景下,無需采取停止解析服務的措施;
③且阿里巴巴公司已經采取了“轉通知”的必要措施,并在訴訟中披露了涉案三域名注冊人的相關信息,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和協助義務;
④同時,由于兩原告在本案中堅持不起訴涉案網站和域名的所有者,致使侵害商標權的直接侵權行為無法認定,故兩原告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為涉案域名提供解析的請求,亦缺乏依據。
最終結果:法院駁回了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小胖觀點:在看到前面的時候,并沒有太多的想法,但是最后一點,讓小胖有點不能理解。原告似乎只對告阿里巴巴這個提供網絡服務的公司有興趣,并且堅持不起訴涉案網站和域名的所有者?這點有些匪夷所思,難道不是應該告侵權者嗎?這有點像是“不抓持刀砍人的,反而抓賣刀的”那種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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