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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案例!被投訴人未應訴,極品兩字母op.com被轉移!
概要:
投訴人表示自己的域名被盜走,被投訴人對此未作回應,因此痛失極品域名。
爭議域名:
op.com注冊于1995年5月2日,此前注冊商為Network,目前已被投訴人公司Ocean Pacific Apparel Corp.用作跳轉到官網。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1、投訴人是美國紐約州紐約市的Ocean Pacific Apparel Corp.(太平洋服飾公司);
2、被投訴人是美國特拉華州紐瓦克市的Global Domain Trust。
仲裁過程:
2004年10月28日,投訴人向所在地的仲裁與調解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起申訴;
2004年10月29日,中心通過電子郵件向爭議域名所在注冊商發(fā)送驗證請求,同一天Network回復郵件確認被投訴人為當前注冊人,并提供了管理和技術聯系人的詳細聯系方式;
2004年11月2日,根據規(guī)則第5(a)段,中心向被投訴人發(fā)出仲裁通知函,并要求其在2004年11月22日前進行回復;
2004年11月23日,被投訴人無回應,中心再次發(fā)送電子郵件通知被投訴人違約;
2004年12月8日,中心任命Harrie R. Samaras作為該案件的唯一專家組成員,正式開啟審理過程。
事實背景:
1、自1970 年以來,投訴人公司名稱、商號、商標和服務,包括服裝、太陽鏡、珠寶、香水和零售店一直都使用“OP”標識;
2、投訴人還擁有以下商標:OP PRO、OP SPORT、OP JUICE 和 OP 72;
3、投訴人還通過在互聯網上銷售帶有OP標簽的產品建立了重要的在線業(yè)務,通過這種廣泛使用,投訴人在OP標志中建立了寶貴的聲譽。
雙方論點:
A. 投訴人
投訴人認為爭議域名與OP品牌標識相同,且被投訴人是惡意注冊和使用該域名,理由如下:
1、1995年5月2日,投訴人在Network注冊了爭議域名,然后在2002年的夏天投訴人將域名從Network轉移到Tucows;
2、2002年底,被投訴人通過非法手段進入了Tucows數據庫劫持了域名,將域名轉移到自己名下;
3、2004年1月7日,在投訴人既未授權也未轉讓的情況下,該域名再次被欺詐性的轉移回Network;
4、2004年1月12日,投訴人公司的高級副總裁Andrew Lelchuk(安德魯·勒丘克)向Network發(fā)出抗議郵件要求其將op.com的注冊人信息更新為投訴人公司;
“這封信的目的是對op.com的合法所有權提出異議。Ocean Pacific Apparel Corp. 是op.com真正的合法所有者。Op是Ocean Pacific Apparel Corp的注冊商標。請貴司更新注冊人信息以表明Ocean Pacific Apparel Corp.是op.com 域的合法所有者?!?
5、但是被投訴人和Network并未因為投訴人的郵件歸還域名,于是在2004年9月28日投訴人再次發(fā)出一級郵件向被投訴人提出終止侵權的信函,并要求其在30天內將域名所有權轉讓給投訴人;
6、2004年10月28日,投訴人準時向所在地仲裁與調解中心就op.com域名提起申訴。
B. 被投訴人
被投訴人未對投訴人的觀點作出任何答復。
仲裁結果:
專家小組注意到,被投訴人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投訴作出回應,因此,對投訴人在投訴中所主張的事實不提出異議。但盡管如此根據政策第4(a)段要求,投訴人也必須證明以下三個要素才能獲得取消或轉讓域名的命令:
第一要素:爭議域名與投訴人商標易混淆
投訴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已獲得專家小組的認可,認為其擁有OP標識的權利,并且在當地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域名主體部分與投訴人的OP標識易混淆是不可否認的。因此,專家小組認為投訴人已滿足第一要素。
第二要素: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合法權益
無可爭議的是,被投訴人對OP標識沒有任何的合法權益,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被投訴人的個人身份或公司名稱包含“OP”一詞,并被眾所周知。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被投訴人將域名用作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準備。唯一的證據是被投訴人以某種方式成為了該域名的注冊人,并拒絕放棄該域名的權利。
如果投訴人在此處提出了被投訴人對OP標識沒有任何權利的初步推斷,而被投訴人未能進行反駁該推斷,則專家組確信投訴人已經承擔了舉證責任,從而確認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沒有合法權益。
第三要素:惡意注冊和使用
專家小組無法確定導致域名轉移給被投訴人的主要原因和過失的程度,憑借投訴人注冊的商標和OP標識的廣泛使用不足以推斷被投訴人存在惡意。但在投訴人向中心申訴之前已經向被投訴人告知了其擁有的實際權力,而對此被投訴人未進行任何方面的回應。因此,小組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證據推斷,被投訴人不回應、不活動可能證明該域名已經被劫持或已經被惡意注冊和使用。投訴人達成第三要素。
綜上所述,投訴人已經達成仲裁三要素,專家小組下令將域名爭議域名op.com轉讓給投訴人。
總結:
可能大家剛開始也跟小胖的感覺一樣,看到前面的時候想著,這個域名可能本來就是太平洋服飾公司注冊的,后面被盜了,所以仲裁結果顯而易見。但是,看完后面專家小組的論點才明白過來,本案域名被仲裁走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被投訴人未答復”。
因為當被投訴人沒有答復的時候,等于放棄了自己的話語權,這時候投訴人說什么是什么,只要能拿出“證據”,專家小組因為缺乏被投訴人的主張證據,所以他們的判斷會明顯收到投訴人證詞的影響,就像本案中第三要素那句:小組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證據推斷,被投訴人不回應、不活動可能證明該域名已經被劫持或已經被惡意注冊和使用。
如果被投訴人能夠站出來反駁一下投訴人的觀點,可能仲裁的過程也不會這么地簡單粗暴,甚至還能保住自己的域名。
文章轉載自62優(yōu)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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